NB败诉再丢中文名 “新百伦”归国货品牌

2016-11-26 00:00

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近日有了最终结果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广东高院”)公开宣判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,终审判决虽然依旧认定新百伦贸易(中国)有限公司构成侵权,但一审的9800万元赔偿款被改判为500万元。这也就意味着,新百伦品牌不再被视为New Balance(以下简称“NB”)的山寨品牌,而是被依法保护的国货品牌;同时,NB在内地也第二次失去了中文名字。
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,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“百伦”商标。该商标于2004年4月转让给周乐伦。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“新百伦”商标,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,核定使用在第25类“鞋、靴……运动衫”等商品上。

美国New Balance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25类“鞋”上注册“NEW BALANCE”商标。新百伦贸易(中国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新百伦公司”)于2006年12月在上海成立,主要负责在内地销售“NB”运动鞋系列产品,并选择了使用“新百伦”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,在宣传产品广告中使用“新百伦New Balance”标识。

广东高院经审理,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,予以确认。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,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。

关于赔偿数额问题,广东高院认为,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“N”、“NB”、“NEW BALANCE”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的商品质量,新百伦公司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“百伦”、“新百伦”的商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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